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权利全部丧失后,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如果只是部分丧失,构成持票人权利瑕疵,持票人享有部分票据权利。 法律客观: 《 票据法 》第68条, 汇票 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 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 债务人 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 债务 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