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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有哪些不同之处?
释义
    法律分析:一、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有哪些不同之处?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而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则属于强奸罪中止。如行为人见女子大哭不止,觉得对方很可怜,主动放弃强奸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中止。
    二、您好,请问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什么呢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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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