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差别与联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多表现为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他们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属性,还具有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或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情况下才视为有效,其他情况下均为无效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若主张表见代理则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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