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对面且非定点方式 |
释义 | 这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一、什么是直销企业 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营销人员与单位之间具有从属、管理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第一,企业有固定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推销人员需要遵守企业对其劳动纪律的要求。 第二,推销人员接受企业的培训,在工作方法上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 第三,营销人员在有底薪的前提下按营销业绩提取报酬。实践中绝大多数以代理合同为名或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推销坐吃山空与企业之间都应当属于事实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直销人员类似的还有保险行业经纪人,通常也不被认定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除非他们之间存在特别的合同约定。 目前我国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保险经纪人,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提成是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中国现有的保险推销员,绝大部分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公司的福利和津贴,也没有社会保险。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取得直销员证,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二、传销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形式 1、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他们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一般谎称要做大买卖,利润回报率高,现在继续资金的扩大规模。然后找相应的人员充当他们的合作人,让周围的人上当,诈骗这些参与人的资金。 2、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 合会本来是一种民间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约定每个月或是每个季聚会,每次交一定的汇款,轮流让一个人使用。“这种集资形式一旦与“诈骗手段”相结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极好方法,即会头在标取会款后携款潜逃或不交付得标会员而非法侵占。 3、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 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其中的多层次传销是指产品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而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营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变质成为被让人利用起来进行非法集资的话,就会脱离合法性,构成非法集资罪。 4、设立地下银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这种组织无健全的财会制度,一般也无其他的经营项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贩钱”一方面通过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过高利贷弥补差额。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旺旺是靠拆西墙,补东墙。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其他的还有擅自发彩票或是基金会等,社会大众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考察清楚后在把您的辛苦钱投入,免得让别人乘虚而入,要是,遇到了这种情况,要通过的合法的手段,维护合法的权利。 三、企业被列为失信企业的影响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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