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风险提示: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 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