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的人证是怎样的 |
释义 | “人证'是“物证”的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把与人的意识活动有关的证据统称为人证。它是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是能证实案情的人(区别于物证)。 一、证据来源主要写的是什么 证据来源主要写证据从何处发现和如何取得。 比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是从何处发现、由谁提供或收集、采用何种方法收集的;证人是如何得知案件情况的,是亲身感受还是从他人处得知的。证据来源由法律加以规定。根据证据事实的外部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7种。证据事实只能从法律规定的来源中获取。 证据来源,又称“证明方法”,是指主要有人的陈述和实物。证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人意见。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来源于人或者物,通过人的陈述或物的外部形式表现出来,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或法定证据形式。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非法证据是怎么排除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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