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安全总监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