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中止是在行政诉讼进行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某种特定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断,待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中止不同于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前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中止的时间相对较长,后者是另定开庭期日,一般推迟的时间较短,同时,行政案件延期审理后,诉讼活动仍未停止。 通常在存在或发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被告被撤销后,尚待确定诉讼参加人;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须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4)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中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行政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特点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发生起诉期间的循环重复问题,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2、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3、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