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诉的,首先应当准备好与原告的起诉状相对应的答辩状。其次应当准备好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以供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的全面审查。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