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定西市办结婚证要什么手续
释义
    在定西市办理结婚证需要满足以下手续要求:申请结婚的两方当事人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和缴纳登记费用三个步骤;办理完登记申请后,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开始办理婚礼手续;领结婚证需要双方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2寸红底合照照片等材料。不同身份的人需要提供不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定西市办理结婚证的要求和流程
    在定西市进行结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手续要求:
    1. 申请结婚的两方当事人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2. 婚姻登记流程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a. 申请结婚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b.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双方符合法定婚龄、没有近亲关系等条件;
    c. 符合条件的双方当事人缴纳登记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3. 办理完登记申请后,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开始办理婚礼手续。该申请必须本人亲自到场。
    2、审查结婚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即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因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二、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内地居民需要材料:
    1、那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
    2、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3、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1、有效的身份证及通行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华侨应当初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结语
    定西市办理结婚证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要求和流程。首先,双方当事人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然后,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双方符合法定婚龄、没有近亲关系等条件。符合条件的双方当事人缴纳登记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办理完登记申请后,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开始办理婚礼手续。领结婚证需要双方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两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要有效的身份证及通行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如果是外国人需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如果是华侨需要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如果是外国人需要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有效的身份证及通行证、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4: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