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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患者的自主权包括
释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有在接受诊疗活动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知情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自主决定权的内容:
    (一)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医务人员;
    (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智不清可有家属决定;
    (三)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四)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本次权利,并需要签署书面声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背;
    (五)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七)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制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知道相应的后果;
    (八)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九)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十)其他依法应当由病员自主决定的事项。
    在我国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在变换不同身份的时候也有不同的权利。医生有医生的权利、律师有律师的权利,患者在我国同样是享有权利的。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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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