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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过程中中断水电是否合法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包括断水、断电等行为,违者将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追究或治安处罚。
    法律分析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根据条例要求,在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使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工作人员,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来维权。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语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包括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等行为。对于拆迁工作人员指使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的情况,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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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3: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