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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释义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几年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国法律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送土壤处。
    2、审查
    1.土壤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2.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经营单位,土壤处制作许可证。
    3、办结
    行政审批办报经厅领导签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领取。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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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