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居住权能入住吗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和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居住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房屋居住权和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房屋居住权是指只有居住的权利,没有产权证,无法买卖交易,更无法过户。产权的正式称谓应为所有权。 法律分析 一、具有居住权的人能否让其他人来住,取决于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人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按照满足居住需求的标准来确定。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不同的人对生活居住的标准有所不同,法律并没有对具体情况下人们居住的条件与要求作出特别的限制,据此当时人可以自行约定对居住权人的居住要求。 二、法律是怎么规定居住权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 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拥有房屋产权证的,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进行转让,而另一个是只有居住的权利,没有产权证,无法买卖交易,更无法过户。产权的正式称谓应为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回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答。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而且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条件下,居住权才会“消灭”。其余条件例如出售房屋,转租房屋等,居住权不会产生变动。 拓展延伸 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规定详解:能否转让、如何设立?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民法典中,居住权规定了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有权处分居住权,但是应当将居住权转让或者继承给他人时,应当经过其他居住权人的同意,居住权人有权拒绝。居住权人有权对居住权进行设立,但是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簿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人可以享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因此具有物权性质。此外,居住权人还可以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居住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总之,居住权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时,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按照满足居住需求的标准来确定。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不同的人对生活居住的标准有所不同,法律并没有对具体情况下人们居住的条件与要求作出特别的限制,据此当时人可以自行约定对居住权人的居住要求。而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人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在于,产权的正式称谓应为所有权,而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居住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回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答。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而且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条件下,居住权才会“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四条\t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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