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非住宅住房和住宅住房之间有什么区别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标准及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相关规定。非住宅房屋包括工业、商业、金融、教育、医疗、科研、文化、体育、办公用房、军队用房和其他用房。在认定过程中,有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房屋性质时,应当遵循相应原则。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置换,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拆迁停产停业可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住宅和非住宅之间的价格差异导致了人们对住宅性质的看法存在分歧。以下为非住宅房屋。(一)原设计为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继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二)公共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公共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建立公共非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但原设计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职工及其家属居住的除外;
    (4)原设计为住宅的,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局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以住宅为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2001年11月1日以后,未经市、区(县)住房和土地局批准,以住宅房屋为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不得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2。非住宅住房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类型通常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
    除户型标明“住宅”外,一般为非住宅,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等,机关事业单位的娱乐、园林、体育、办公用房;
    (4)军队用房;
    (5)其他用房。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过程中有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房屋性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是单位,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二)原设计为居住用房,经市或者区、县住房和土地局批准改为非居住用房的,可认定为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已作为经营场所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用房。三。非住宅房屋拆迁应采取何种补偿安置方式?
    对于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置换。但是,如果被拆迁人是用于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品,就不存在产权交换,只能由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如何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非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0%。(2)公共租赁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如下: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0%。(3)对房管部门管理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0%。
    (4)房管部门拆除租用宗教团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时,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1)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2)设备不能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格并入新结算;(三)拆迁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拓展延伸
    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的区别及认定是房屋租赁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住宅房屋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而非住宅房屋则是指除住宅房屋之外的其他房屋。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房屋的用途,如果房屋被用于居住,则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如果房屋被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非居住用途,则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房屋用途或者房屋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房屋用途或者房屋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结语
    非住宅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置换。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根据不同情况,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可以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六条\t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一条\t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7: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