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内容 |
释义 | 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详言之,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公务: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基于依法治国的原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事项上、场所上的范围,此即一般的职务权限,如果超出了这种一般的职务权限,则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务。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分担内部事务,则不影响其职务权限。例如,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征管工作,就是其一般的职务权限,尽管税务人员内部存在分工,但税收征管工作都属于其一般职务权限内的职务。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抽象的职务权限的人,也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权限,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即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有抽象的职务权限,却无具体的职务权限。特别是在实际上需要通过分配、指定、委任才能实施某种职务行为时,只有经过分配、指定、委 任,才能认为具有具体的职务权限;否则没有具体的职务权限。例如,并非任何司法警察 都有执行死刑的职务权限,并非任何警察都有执行逮捕的职务权限。 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在许多情况下,职务行为要取得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如逮捕犯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方式与程序,否则便属于非法逮捕。但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上的一些任意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予以违反的,不应认定 为非法执行职务。换言之,从保护公务与保障国民人权相调和的观点出发,只要没有违反 保护执行职务的对方的权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就应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一、妨害公务罪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二、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审判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何种刑罚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量刑上需根据个案判断。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就会造成妨碍公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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