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期付款,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
释义 | 2014年1月1日,张三与A公司订立电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按月支付,付款期限为3年,最后一笔价款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 合同订立后,张三再未交付任何款项,直至2020年10月30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三支付剩余货款,张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最终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即在分期履行的债务中,最后一期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在本案中,张三A双方约定分期付款,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月1日起算,故张三A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未届满。 风险提示: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系对权利人的督促,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事由,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当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在义务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作为义务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全面地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刻意逃避履行义务,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作为权利人,应当对自己的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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