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人的续聘的规定 |
释义 |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人续聘的规定,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可以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人。同时,文章还详细列举了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等。通过这些规定和条例,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人的续聘的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并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履行下列六大职责: 1、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订、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结语 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人的续聘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时,应在合同期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订合同。若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需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包括业主大会的职权、议案提交和表决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等主要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分别承担维护业主权益、制定公约和规章制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职责。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还负责召集会议、监督公约实施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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