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机动车驾驶人在普通道路违规停车的,不扣除驾驶证上的分,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驾驶人违法停车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除外。 机动车不得在以下路段临时停车:人行横道、施工地段;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其他。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