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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要约什么意思
释义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第一步,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必须接受要约内容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需要注意到达的时间和合理性。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内容。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
    法律分析
    提出合同意向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该意向表示旨在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合同方有可能成立。
    一、法律要约什么意思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规定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要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主要指的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然了,要想构成要约的话,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的条件,也就是由特定的作出意思表示,同时是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拓展延伸
    要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要约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不存在代理人代为发表的情况。
    2. 要约必须向对方作出,既可以是口头表达,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3. 要约必须表明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要订立什么样的合同。
    4. 要约必须向对方表明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经受要约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
    以上四点是构成要约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当事人之间要订立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否则合同就无法成立。
    结语
    要约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八条\t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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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5: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