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
释义 |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包括日常活动能力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受限;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列举了43种情况,包括癫痫轻度、颅骨缺损、脑神经麻痹、眼视力损失、听力损失、四肢缺失等。 法律分析 一、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二、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结语 根据以上九级伤残划分依据和鉴定标准,我们可以看到九级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从癫痫、颅骨缺损到各种器官修复手术,这些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受伤劳动者的权益,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在工伤和职业病的鉴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准确评估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判定。这样才能确保受伤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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