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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风险?
释义
    中间人介绍业务给他人,拿适量提成是合法的。居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的行使需符合合同成立条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无权请求报酬。费用偿还请求权一般包含在报酬内,但特殊约定时委托人需偿还费用。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代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只负责报告或媒介,无义务承担后果。居间行为通常有偿,而代理行为可有偿或无偿。
    法律分析
    如果是中间人介绍业务给他人,拿适量提成是合法的。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结语
    居间人作为中间人介绍业务给他人,合法情况下可获得适量提成。居间人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需在合同成立后行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为相对人谋利时不得行使。费用偿还请求权通常包含在报酬内,但特殊约定下委托人需承担费用,居间人有偿还请求权。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而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或媒介,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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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3: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