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带头遵守乡规民约,无违规违约行为。2.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政治素质好,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犯罪等不良记录。3.热心村公共事务,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与村民、群众沟通和参加村民理事会有关活动时间。4.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