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合同一方一欺诈手段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合同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而与其签订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合同的期限是什么 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公权力无须直接干涉可撤销行为的效力,而是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撤销权是形成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失必须有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