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学校时老师算监护人吗?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学校是否应该成为学生的监护人这一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有些家长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他们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所带来的一切责任,但根据教育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也不应被视为监护责任。文章建议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不能 法律分析 当学生在学校内时,老师是否会担任他们的监护人呢?有些家长可能会认为,由于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场所,学校应该承担他们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典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此,学校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所谓的管理责任主要是指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但这并不是监护责任,其原来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没有免去,所以,我们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就应该负责,这当然是片面的。 拓展延伸 素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性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重要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学校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赌博、吸毒等行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于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性质不容忽视。学校需认真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其受到不良影响,确保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得到充分关注和爱护。 结语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能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非监护责任。虽然学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但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并不一定需要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的产生资格和职责有明确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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