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州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抚州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需要的资料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变更文件 3、拟任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文件 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文件 5、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抚州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办理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实质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决定或批复 7、送达 三、抚州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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