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及缺憾 |
释义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称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规定,“商誉是购买日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相同含义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中也有阐述。因此,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即控制)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了账面价值以外,购买方和被购买方还需要提供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净资产等相关信息;没有形成控制关系的,为了正确核算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需要提供公允价值信息。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准则界定的很清楚,也被实务界广泛理解并接受。 与过去的《投资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2001)相同的地方在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按所享有的份额实现互动。不同的地方在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项规定直接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形成控制关系的,还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商誉。 如何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讲解中都未述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因此,在追加投资(由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到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减少投资(由控制到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这项规定不符合本准则第十二条以及合并准则第十一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思想以及权益法的要求。如果按此规定,追加或减少投资以后,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享有的份额就不一致,差额就是投资单位在追加或减少投资与初始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以及公允价值变化中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部分,不做调整,计算的商誉就有差异。 以下讨论将围绕上述提及的两个问题:第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调整后确认应由投资单位享有的份额(简称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调整);第二,追加或减少投资与初始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变化中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的确认(简称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变化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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