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活中,有些人经常认为高空坠物是小事,高空坠物严重的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重者还可能会出现性命危险。近年来类似惨痛教训比比皆是,那么如果高通坠物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者如何维权呢?根据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按份补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也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