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赠与公证有用吗 |
释义 | 宅基地的赠与公证是有用的。赠与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要件,赠与合同并非一定要经过公证。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以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为标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将宅基地的赠与办理了公证,那么对宅基地的赠与就不能随意撤销了。没有经过公证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如果未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则会对受赠人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规定。另外,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受赠人也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在赠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时需要在法律要求的标准之下进行赠与。 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除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赠与合同有什么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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