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有权收取鉴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 (3)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4)如不具备作出鉴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鉴定; (5)有权拒绝鉴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2、鉴定人的义务: (1)有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如实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 (2)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 (3)对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