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信息公开总则是什么? |
释义 | 上海市信息公开总则是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该总则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则、组织推进体制、工作机构、保密审查机制以及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等内容。同时,该总则还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情形以及公开协调机制。 法律分析 如今,我国社会越来越重视信息公开,社会舆论不仅关注信息公开的进度,也关注信息公开的程度。然而,很多人对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并不了解。那么上海市信息公开总则是什么?下面就上海市信息公开总则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上海市信息公开总则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定要对于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合法并且已经查实的信息可以公开,工作流程的信息可以公开,让大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同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是怎样的?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包括以下步骤: 1. 审查机关确定审查对象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规定》规定的保密条件; 2. 审查机关对审查对象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载体及其载体保存期限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规定》规定; 3. 审查机关对审查对象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规定》规定的保密审查程序; 4. 审查机关对审查对象拟公开信息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规定》规定的保密条件。 如果审查对象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审查机关应当依法确定是否公开,并书面答复审查对象。如果审查对象不符合保密条件,审查机关应当书面答复审查对象,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结语 上海市信息公开总则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上海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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