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权保证金是什么 |
释义 | 在期权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权利金被视为期权保证金。买方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除权利金外,买方无需提供任何保证金。卖方获得了买方的权利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在买方执行期权的时候,履行期权合约。股票类结算方法和期货类结算方法是期权结算的两种方式。股票类结算方式要求期权费必须立即以现金支付,并且只要不对冲部位,就无法实现盈亏。期货类结算方法与期货市场的结算方法十分相似,也采用 法律分析 在期权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权利金被视为期权保证金。买方在获得期权的同时,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除权利金外,买方无需提供任何保证金。对卖方来说,获得了买方的权利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在买方执行期权的时候,履行期权合约。 二、期权的结算类型 1、股票结算方式 在股票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希望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就必须立即支付全部费用才能获得股票,一旦买入股票后出现股票价格上涨,那么投资者也必须卖 出股票才能获得价差利润。因此,其结算要求是:交易要立即以现金支付才能达成,而损益必须在交易结束后不再持有标的物时才能实现。在期权市场上,股票类结算方法与此非常类似。 股票类结算方法的基本要求是:期权费必须立即以现金支付,并且只要不对冲部位,就无法实现盈亏。这种结算方法主要用在股票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的结算与标的资产的结算程序大致相同。 2、期货类结算方法 期货类结算方法与期货市场的结算方法十分相似,也采用每日结算制度。期货市场通常采用这样的结算方式。 不过,由于采用期货类结算方法的风险较大,因此许多交易所只是在期货期权交易中采用了期货类结算方法,而在股票期权和股指期权交易中仍采用股票类结算方法。这样,期权交易的结算程序可以因期权及其标的资产的结算程序相同而大大简化。 三、期权的履约 期权的履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 2、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期货合约的方式履约(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部位)。 3、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如果期权是虚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直到到期任期权失效。这样,期权买方最多损失所交的权利金。 期权权利金 前已述及期权权利金,就是购买或售出期权合约的价格。对于期权买方来说,为了换取期权赋予买方一定的权利,他必须支付一笔权利金给期权卖方;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他卖出期权而承担了必须履行期权合约的义务,为此他收取一笔权利金作为报酬。由于权利金是由买方负担的,是买方在出现最不利的变动时所需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因此权利金也称作保险金。 拓展延伸 期权交易中的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支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也称为期权费。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的权利金被用来购买期权合约,而卖方收取的权利金则用于覆盖其在未来需要履行的义务。 权利金通常是根据期权合约中规定的行权价格和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情况来计算的。如果期权价格下跌,买方行使期权时需要支付的权利金将减少,而卖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将增加。相反,如果期权价格上涨,买方行使期权时需要支付的权利金将增加,而卖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将减少。 权利金是期权交易中一个重要的费用,对于期权买方和卖方来说,它都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在期权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权利金被视为期权保证金。买方在获得期权的同时,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除权利金外,买方无需提供任何保证金。对卖方来说,获得了买方的权利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在买方执行期权的时候,履行期权合约。股票类结算方法和期货类结算方法是期权结算的两种方式。股票类结算方式要求期权费必须立即以现金支付,并且只要不对冲部位,就无法实现盈亏。期货类结算方法与期货市场的结算方法十分相似,也采用每日结算制度。期权履约有三种情况,分别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期货合约的方式履约,以及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期权权利金也称作保险金,是由买方负担的,是买方在出现最不利的变动时所需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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