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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裁定书
释义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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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