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手续如下:第一步应清同类型别准备所列同材料迁入派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第二步事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迁移《户口簿》所派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第三步事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迁入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