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会影响刑罚?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自首可减轻处罚,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立功可进一步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而立功者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程度和悔罪表现等会综合考虑,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自首必须配合办案,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否则不视为自首。自首与立功和准自首需区分开来。 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会不会减刑? 会减刑,自首也可以叫做投案自首,这属于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话,那么可以适当的减轻或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自首和立功以及准自首之间容易混淆,立功是揭发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可以构成立功,准自首是在被动归案的情况下,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可以构成自首。 结语 自首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效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被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还可以被视为立功,从而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将被综合考虑,以决定减轻的幅度。然而,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情况除外。因此,犯罪嫌疑人自首可以在量刑上起到一定的减轻作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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