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均不得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前主张损害赔偿是无法得到支持的,现实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也都是在离婚之时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彼此丧失了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一、请求离婚赔偿注意事项是什么? 请求离婚赔偿注意事项有: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后一般不能诉求损害赔偿,但是有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诉讼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不能再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了,除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的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