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合理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与既往病史相关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拒赔。但如果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应当以明确的、显著的、易于被保险人理解的书面形式载明。”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判断。保险公司不能以未明确规定的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否则将违反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