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有什么特征,绑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绑架罪有哪些特征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儿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也侵犯了公民、集体、国家的财产权。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被绑架者以及与之有关系的公私财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采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实施了绑架行为; 3、行为人有造成被绑架人被绑架的后果发生; 4、行为人有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的偷盗婴儿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以扣押他人作为人质,明知自己采取的手段是绑架而积极为之的故意行为,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绑架罪,刑法规定: 1、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产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按前两个规定定罪处罚。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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