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有什么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 二、改变贷款用途是犯罪吗 依情况而定。 (一)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但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不构成犯法; (二)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用于非法目的,则构成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