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辞退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员工离职可分为主动和非自愿,主动离职包括合同到期或提前申请,非自愿离职包括被辞退或依法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可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规、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的类型区分:可分为主动离职和非自愿离职,其中主动离职包括合同到期后主动离职或者提前申请离职;非自愿离职包括被公司辞退和公司依法裁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辞退:权益保障与职业发展的抉择 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辞退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试用期主动离职是指在试用期内,员工自愿选择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可能是因为个人发展需求、职业规划变化等原因。主动离职时,员工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保障,如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通知期或支付相应的赔偿。被辞退则是由雇主决定终止雇佣关系,通常是因为员工未能达到工作要求、违反公司规定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辞退时,员工可能面临失业风险和权益保障的缺失。因此,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辞退都涉及到权益保障和职业发展的抉择,员工应根据个人情况和职业目标,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员工离职的类型可分为主动离职和非自愿离职。主动离职包括合同到期后主动离职或提前申请离职,而非自愿离职包括被公司辞退和公司依法裁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试用期未达到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员工在面临试用期主动离职和被辞退时,应根据个人情况和职业目标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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