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续签辞职提前几天说 |
释义 | 一般需要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即可。首先需要注意,没有签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法上并不代表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劳动法调整与保护,因此双方也应当遵守劳动法中的各种规定。 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狭义上,特指已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无疑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在用工,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开始用工,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二、劳动关系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995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并未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首见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意见17条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概念,但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我们可以看到,建立形成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即是成为实体成员,为其提供劳动。签订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固化方式。所以,我认为早在1995年,国家已经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现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事实劳动关系定义是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组织成员,受其管理,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的用工关系。 与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 1、违法但无惩戒性。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截至劳动合同法颁布执行前的法律规定并未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具体罚则的规定。有的省市陆续出台过对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的作出责令整改甚至罚款的规定。但在国家层面上,这部分仍是空白; 2、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自建立起始就决定了这是一个复杂的劳动关系;有实际用工行为,但无法律规定之据,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甚至私交甚好;有的工资支付都是现金支付,事后无任何凭据; 3、易起争议性。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相应的书面协议证明,所以,在履约过程中,客观或主观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劳资双方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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