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
释义 | (一)多子女推诿型因子女间感情不和或经济能力不一,以及存在的老人应由儿子赡养,女儿不应尽赡养义务的错误观念,导致子女间存在相互观望和推诿,不主动赡养老人的现象。 (二)分家析产纠纷型有些子女将个人所得的经济利益与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划等号,片面认为谁多得财产谁就应多尽赡养义务,不要或放弃财产就可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要求先分父母财产再谈赡养问题。 (三)子女贪图享受型有的子女只顾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贪图享受,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四)老人再婚纠纷型丧偶的老年人再婚后,因亲生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感情不和或因子女之间的矛盾造成了老人无人赡养,甚至有的再婚老人在老伴去世后被继子女赶出家门,居无定所。 (五)难于愈合的代沟型由于大多数原告与被告长期分灶另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管审判人员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试图使原、被告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方便照顾,节省日常生活开支,但大多数老年人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做子女的也宁愿支付赡养费给老年父母,也不同意和老年人同住。三、产生赡养纠纷的原因(一)认为父母的财产处分不公平而发生纠纷父母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存下的积蓄或臵办了其他财产,是备自己不便之需,当父母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生活不富裕的子女时,其他子女也跟着要求父母分割财产给他们,一旦达不到其目的,就会对父母处分财产的行为说三道四,并相互攀比。当父母依靠其积蓄不能维持其生活,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就会为赡养份额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二)被告法律观念淡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由于不少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 一、老人能否反悔赡养协议 老人能反悔赡养协议,但是主要条件还是需要当事人的协议的,协议条件需要法院判决通过才是有效的,但是,反悔后的应当有序的签订解除赡养协议,撤销赡养协议,当然,这些是没那么容易进行的。子女是父母的赡养法定义务人,不按规定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通过组织或村委员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那就可以提起赡养诉讼由法院插手处理此件事件了。如果是因为赡养人经济困难,可以减免此次诉讼的诉讼费用。如果老年人没有多余的诉讼费,可以通过法院借助,律师的代理诉讼,来缓解此费用。国家对此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赡养人应该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支出给予照料,供应老年人的一切需求。下面是对老年人的照料,以及生活的照料具体提取了以下三个方面: 1、被赡养人失去了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没有了经济收入,或者有少许收入,但不能够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支出,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那么还有一些不愿意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应给父母一定的赡养费用,能多不能少。 2、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予赡养费用具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没有收入,残疾,天灾人祸造成的其他原因,二是生活困难的,完全失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反不符合条件的,没有权利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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