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逃债可能存在哪些方式 |
释义 |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政策,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八】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法人主体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目前各种规定,债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追贷无门。【十】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与其串通,自编自导自演一出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 债务方企业可能会如何逃债 一、金蝉脱壳型当一个企业作为债务人时,法院的大部分执行措施是针对企业本身,仅有部分的措施是会对主要责任人的,适用的最多的就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一般资深老赖为了防止法院的执行法官,对自己采取执行措施,都会通过转让股权,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方式,一般会找一个三无人员,进行变更登记,以此来规避法院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限制出行、失信等措施。解决方案:因在执行案件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在关于执行的法规中,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是有明确规定,而且在网上公示老赖企业失信信息时,“法定代表人”一项是重要的公示信息之一。所以很多老赖公司的法人最害怕对其个的进行限制及公示,我们在执行开始时,就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限制,这样限制措施可以影响到法定代表人,从而迫使其偿还债务。二、隐瞒信息型很多企业欠债后,仍然可以正常经营,而且还存在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但由于该信息属于企业内部信息,外人一般无法掌握。解决方案: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债务人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通过审计结论可以查清,债务人企业是否存在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股东抽逃等事实。如果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其进行罚款、拘留,严重可构成拒执罪。三、现金交易型执行中经常遇到,老赖企业对交易行为不入账,通过以物易物、现金交易等方式,这种行为在账面信息是体现不出来的,所以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解决方案: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债务人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隐匿财产的处所进行搜查,这样可以查出财务资料或具有价值的执行财产,如果债务人处所有箱、柜无法找开的,法院可以责令开启,拒不配合的,法院也可以强制开启。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一、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二、债务抵销,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三、债务豁免。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四、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五、削债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六、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七、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八、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欠债人恶意逃债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1、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2、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4、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解决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呢? 解决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如下: 一、债务转移。 二、债务抵销。 三、债务豁免。 四、债务混同。 五、削债或称债权打折。 六、债务转为资本。 七、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八、融资减债。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追偿。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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