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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逃废债的成因是什么
释义
    本文分析了中国企业逃废债问题的原因,指出国家缺乏针对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以及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破产程序存在缺陷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企业逃废债行为已成为债权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监管和执行,打击逃废债行为。
    法律分析
    国家缺乏针对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这使得企业在逃避债务时能精心研究,规避法律法规。虽然以前我国的《民法典》、《民法典》、《法》都确立了保护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逃废债对债权部门来讲是一种经营风险,无法单靠加强管理来遏制。即使在国际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若想遏制逃废债大量发生,也主要依赖严苛的法律惩戒,诸如巨额惩罚性违约金、对商事资格的限制、企业及个人信用优劣等级的评价和公示等,而在目前我国就恰恰欠缺有效制约逃废债行为的法律机制。现存能够借用的所有法律防护手段,都停留在确认权利和弥补损失上,责任体系中没有任何对逃债人的惩戒机制。
    二、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对于企业的改制过程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操作体系,各项制度约束尚不健全,对改制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尚未形成综合治理办法。目前企业改制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走“合法避债”道路,而不是在改制过程中“资产随着负债走”,债权部门的债权落实没有法律保障。一些企业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在改制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使有关维护和保护债权的政策、规定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达到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的目的,造成企业改制成功之日,正是债权部门债权悬空之时。也正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使得企业逃废债不是“最后的晚餐”而变成了“免费的午餐”。
    三、破产程序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不规范、不成熟的破产体制实际很容易被破产企业和实施地方保护的人们所利用,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使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企业在破产前是否进行资产转移、破产审计是否合法和有效,有关部门是否按程序组织实施了正常的破产准备行为,破产是否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司法不公的故意,以及破产最终裁定久拖不决等等因素,这些方面的程序是否完备、执行和监管是否得力,都对企业实施逃废债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一方面就是某些地方行政部门认为欠我们的钱就是欠国家的钱,欠财政的钱,甚至认为可以在资金困难时“等同于拨款”,改制逃废债是“可以理解的”,将逃废债务作为企业扭亏为盈的便捷方式,甚至为所属企业的逃废债出谋划策。在这种想法和作法的影响下,部分信誉差的企业往往在申请新的贷款时就没有打算要还,获得贷款后就一心想着如何改制逃废债务。另一方面某些地方行政部门以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借口,以牺牲我们和债权为代价来换取“一方安宁”,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甚至直接干涉案件涉及资产的查封和执行,使原本应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地方法院变成了受命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的法院”,人为地制造金融案件执行难。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对制裁逃废债行为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帮助企业通过悬空债务急于甩掉包袱。有的则回避、阻碍我们和金融性机构参与企业改制,造成债权落实十分被动。
    拓展延伸
    企业逃废债的成因:制度不健全
    企业逃废债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导致企业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企业逃废债的成因之一是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企业逃废债的规定不够明确。例如,关于破产企业欠债的追缴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其次,企业逃废债的成因之二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企业逃废债时,信用记录的累积和信用评估机制不完善,使得企业即使存在失信行为,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逃废债行为。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震慑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4-11)\t第一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六条\t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t第八条\t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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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