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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准确确定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释义
    准确地确定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审理好此类案件的重要环节。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必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认真进行审查,准确地加以把握:
    (一)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及其保证人)的验资单位可以作为被告。但是,对债务人的出资人的验资单位不应作为被告。理由是:债权人在决定进行交易时,是基于对交易对方的信赖,而不是基于对交易对方的出资人的信赖。所以,交易对方的出资人的验资单位与交易行为无关,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应当列为被告。
    (二)验资单位只应对验资后发生的债务承担验资不实的责任。这是因为:承担验资责任的前提是验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在虚假验资报告出具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与验资单位无关。债权人就与被验资单位在虚假验资报告出具前发生的债务提起诉讼,不应当列验资单位为被告。
    (三)在债权人就被验资的企业增资后发生的债务提起诉讼时:如果该企业设立验资虚假、增资验资真实,则只应当将企业设立时的验资单位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将增资验资单位列为被告;如果企业设立时验资真实、增资验资虚假,则只应当将增资时的验资单位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将设立时的验资单位列为被告;如果企业在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均为虚假,则应当将设立时和增资时的两个验资单位均列为被告。在此时,由于两个验资单位分别对各自的验资行为负责,所以应当各自承担各自的验资不实部分的责任。如果出现不实部分之和与债务不相等的情况,则应当按照各自不实部分的比例承担责任。
    (四)在债权人就被验资企业减资后发生的债务提起诉讼时:如果该企业在设立时的验资虚假、减资验资真实,则减资时的验资单位与设立时的验资单位均不应当列为被告;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的验资虚假、减资验资也虚假,则只应当将减资时的验资单位列为被告。因为企业减资后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信赖的是企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与企业在减资前的资本无关。
    (五)债权人就被验资单位在虚假的年检验资报告出具后发生的债务起诉,不论原验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是否真实,都不应当列原验资单位为被告,而应当列年检时的验资单位为被告。理由是:年检时的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致使企业通过了年检,使应予吊销的企业得以合法存在。其对第三人的损害无异于企业设立时的虚假验资。因此,对债权人与经过年检的企业进行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年检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验资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债权人因原验资单位的验资不实而起诉改制后的验资单位的,除非新验资单位接受了原验资单位的财产,否则不应当将改制后的新验资单位列为被告。理由是:因验资不实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隐性债务,对于隐性债务验资单位一般都提有风险基金。如果改制后的新验资单位接受了原验资单位的风险基金,则新验资单位应当在接受的风险基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物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净收益(净损失)归出资人,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由出资人承担”。第8条规定:“因改制发生变更的事务所参照上述规定,在改制方案或有关协议中予以明确。”所以,原验资单位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出资人承担,而不应当由改制后的验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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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