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简洁地表达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又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对象,是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因争议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关系。每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些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庭审前或庭审中提出。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开庭后增加的新诉讼请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