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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权能否授予的原则有什么
释义
    对于商标权进行授予的适用原则包括有: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2、显著原则;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4、使用及申请在先原则;
    5、合法注册原则;
    6、其他原则。
    二、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无效宣告有下列理由:(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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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