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的意义在哪 |
释义 |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具体说,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缓刑制度可以克服短期自由刑的不足,使罪行较轻的罪犯不受监狱中恶习的感染。这有利于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 (2)缓刑可以使罪犯免遭关押,使其不脱离家庭和所从事的工作,从而避免了因执行刑罚而带来的诸如名誉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3)缓刑制度有利于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监狱的封闭环境和正常社会生活环境相差甚远。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自食其力的公民。而实际上将罪犯监禁于一个脱离正常社会生活的环境中,同时却希望他们将来出狱后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很难的。缓刑对罪犯不进行监禁,而是放在社会上,在不影响其正常社会生活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监督考察,这就不存在再社会化的阻碍,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社会化。 (4)缓刑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缓刑制度可以减少监狱行刑的许多环节和投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监狱现有的资源,去监管改造那些必须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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