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导案例:交通肇事连环碾压致死,前后车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
释义 | 指导案例1450号王某华、陈某华交通肇事案——车主指使驾驶人员逃逸致被害人遭连环辗轧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华,女,1972年×月×日出生。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某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2019年8月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华、陈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华辩称,其没让陈某华逃逸。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华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华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4时6分许,被告人王某华指使被告人陈某华驾驶悬挂皖10—11319号牌的重型货车,车上装载50吨水泥,沿311国道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至城西交警中队东侧时,碰撞并辗轧到行人刘涛后驾车逃逸;4时7分许,樊红居驾驶晋M662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5578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又辗轧到已经倒地的行人刘涛后驾车驶离。该事故致刘涛当场死亡,悬挂皖10—11319号牌的重型货车受损。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悬挂皖10—11319号牌的重型货车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经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樊红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涛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华于2019年8月15日主动到亳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投案;被告人陈某华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亳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投案。另查明,陈某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指使被告人陈某华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华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华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经社区影响评估,陈某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对王某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二、被告人陈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华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王某华及其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华系机动车所有人,指使原审被告人陈某华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指使陈某华逃逸;原审被告人陈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驾车逃逸,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华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华虽主动投案,但在一审期间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二审期间,王某华及其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改判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刑初931号第二项,即对陈某华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刑初93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三、上诉人王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主要问题(一)在无法确定被害人准确死亡时间的情况下,被害人遭连环辗轧,如何认定“逃逸行为”?(二)车主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三)后车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再次辗轧到已经倒地的行人后驾车驶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三、裁判理由(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有不同的表现及法律后果,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某华逃逸行为的认定,形成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一般前提,本案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具体理由包括违章违规驾驶以及事故后逃逸,因此被告人陈某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逃逸行为已经发生评价,所以仅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再次辗轧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而推定被害人在第一次辗轧之后并未死亡,所以被告人陈某华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章驾驶车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能确定其逃离现场时被害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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