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右手食指截肢三节几级伤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受伤因不同的原由其伤残鉴定标准就不同。 如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受伤,据本人多次成功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验,大拇指骨折依法可能达到工伤伤残九级,但具体以鉴定为准。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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